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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件1)。

(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变更、终止及中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1. 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变更及终止

我区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其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总部设在我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自治区内企业(含区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下属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按36号令规定进行变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出现变更或终止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备案地报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

2.中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企业年金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

3.受理时间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即报即受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18号)有关受理时间的规定不予执行。

(四)关于企业年金政策衔接。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方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2018年1月之前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参照36号令执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制度

(一)企业年金受托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对报告及统计表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自治区企业年金数据统计库,及时掌握全区建立企业年金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企业年金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建立企业年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落实企业年金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36号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2.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

3.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

4.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1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TOC \o "1-2" \h\u

第一章 总则............................................................................PAGEREF _Toc500946508 \h7

第二章 参加人员....................................................................PAGEREF _Toc500946509 \h8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PAGEREF _Toc500946510 \h10

第四章 账户管理..................................................................PAGEREF _Toc500946511 \h13

第五章 权益归属..................................................................PAGEREF _Toc500946512 \h15

第六章 基金管理..................................................................PAGEREF _Toc500946513 \h16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PAGEREF _Toc500946514 \h17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PAGEREF _Toc500946515 \h18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PAGEREF _Toc500946516 \h19

第十章 附则..........................................................................PAGEREF _Toc500946517 \h19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PAGEREF _Toc500946518 \h21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PAGEREF _Toc500946520 \h22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PAGEREF _Toc500946522 \h23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2]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其他条件:       。

第四条实施范围[3]

本方案适用于××单位所属           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条件:       。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①),经单位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

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三十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单位[4]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5]

方式1: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          。

方式2: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

方式3:(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方式1:单位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单位缴费总额为单位为参加计划职工缴费的合计金额。经测算,方案实施第一年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  %;

方式2: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方式3: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作为对本计划建立时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

补偿范围为:                               。

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                       。

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

补偿结束后,单位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实施。

列入补偿范围的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对其个人账户补偿办法为:             ;

方式4[6]: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 %;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

方式5:(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7]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

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方式4:(其他方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③),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方式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3:(理事会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转入由本单位与职工协商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4:(其他方式)。

(三)在集团公司[8]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N< 年

××%

年≤N< 年

××%

...

...

N≥ 年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其他特殊情况)[9]

——

备注:

1.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补偿缴费归属规则[10]

补偿缴费按照方式  归属。

方式1:职工退休前归属比例为0%,退休后100%归属;

方式2:(其他方式)                           。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五条本计划采取(□理事会受托、□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11]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12];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            。

第三十五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13];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经慎重考虑,本人放弃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


声明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申请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③: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中止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表述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2] 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下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适用于所有或者部分下属单位,非集团型企业可删除本条。

[4] 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

[5]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个人缴费比例可以为范围,由各下属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比例。

[6]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单位缴费比例可以为范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也可仅作原则性要求,由各下属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比例和单位缴费分配办法,但每年缴费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7]指企业账户资金完成补偿以后的剩余资金;如果没有设置补偿,则为企业账户全部资金。

[8] 非集团公司和将内部调动视同外部调动的集团公司删除本款。

[9] 用人单位可列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归属比例,例如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归属比例为100%。

[10] 未设置补偿缴费的用人单位,删除本条。

10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

[12]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跨省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3]仅是企业账户余额的,按照方案确定的办法分配;包括补偿资金的,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分配办法。





【文字】《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 [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通知》起草的背景是?

答: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为认真贯彻落实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们制定此《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答:《通知》就企业年金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报告制度、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执行时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哪些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答:根据“36号令”第二条规定,确定我区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为: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问:企业年金方案有范本吗?

答: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件1)。

问: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备案?

答:36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013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我区已将企业年金备案的权限进行下放。为方便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我们决定继续将企业年金备案权限下放。因此,《通知》规定:我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我区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通知》规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变更、终止、中止?

答:当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中止时,为统一规范程序,《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应向备案地报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 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为便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时间改为“即报即受理”(原规定为: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

问:企业年金政策如何衔接?

答:为做好36号令的实施,及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衔接,《通知》规定: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方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2018年1月之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36号令执行。

问:为什么要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制度

答:为了解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对报告及统计表内容真实性负责。为全面掌握全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通知》规定:各市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自治区企业年金数据统计库,及时掌握全区建立企业年金进展情况。

问:如何建立企业年金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

答:为保障36号令的顺利实施,《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强对36号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落实企业年金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问:《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通知》与《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的执行时间一致,从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