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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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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养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配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规范程序、提高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培养资金对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激励保障作用。

  第二章    资金核拨

  第四条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由省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325领导小组”)通过竞争性选拔综合评审确定。

  第五条 在培养周期内,省财政对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分别给予100万元(每年20万元)、40万元(每年8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按规范程序核拨培养资金。

  第六条 在培养启动年份,省财政全额核拨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当年支持资金,以后年度将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培养实施进展情况核拨资金。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的省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核拨到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培养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对象专业活动、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八条 培养资金可列支下列费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有关事项:

  (一)购置开展科研活动的试剂、药品、材料;

  (二)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科研分析测试;

  (三)购买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软件、图书资料;

  (四)参加或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调研等活动的会议费、差旅费;

  (五)提升团队工作能力的国内外研修、培训费;

  (六)申请专利,专著与教材出版,文献检索,发表论文所需的经费;

  (七)开展人才培养交流相关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八)卫生领军人才、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因科研项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业仪器、设备,其购置经费控制在培养资金支出的10%以内,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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