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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并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及名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知识产权,认真履行兼职协议。兼职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可以通过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