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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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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广新局,各区文体(文科、文体旅、教育文体)局,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局;各市、区财政局;市各演出经营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苏州高雅艺术演出活动的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特制定《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苏州高雅艺术演出活动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苏发[2011]4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 苏府〔2011〕23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在苏州市区举办具有世界级、国家级水准和民族特色的演出活动给予资助。专项经费按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在苏州市区举办下列高雅艺术演出活动的承办单位可申请资助:

1.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