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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浙江和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任务,健全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工作和联合推荐“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工作(简称联合推荐工作)机制,提升进出口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根据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相关规章政策,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力培育进出口诚信企业是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推荐工作是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台州模式”的重要举措,由前期培育、联合推荐、政府命名、后续服务和动态管理五个环节组成。
第三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推荐工作的研究、决策、部署、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议方案拟订、组织落实、指导督查和联合推荐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打私、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涉外管理单位及其下级机构(局、办事处),乡镇工贸办(经贸办)和行业协会等负责共同推进、落实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联合推荐工作。
第五条  联合推荐工作遵循服务企业宗旨,坚持“诚信为先、综合考量、好中选优”原则,根据各涉外管理单位的推荐条件(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结合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资质、成长性等因素,兼顾大中小企业,做到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前期培育
第六条  联合推荐工作以各涉外管理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诚信企业培育工作为基础,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紧密结合。
第七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运用集中培训、上门辅导、巡查稽查等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政策服务宣讲,加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级与AA级、国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一类与二类、外管分类管理A类等诚信企业的辅导培育工作力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打私与海防口岸办(打私办)负责组织推进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帮助企业提升内控水平、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夯实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基础。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九条  申报、推荐“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荣誉度提示类别为B类以上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连续三年以上进出口业绩,所有者权益为正数。
(三)海关认证企业。
(四)检验检疫A级及以上企业。
(五)国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二类及以上企业;纯进口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B类及以上,两年内无欠税、无涉税违法记录,无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情况。
(六)外汇分类管理中为A类企业,且近三年未受过相关处罚。
(七)一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不合格行为,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其他不诚信的行为;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信誉,无因企业责任而引起重大索赔、通报、退货、召回及其他事故。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每年7月启动年度联合推荐工作程序。企业根据推荐条件在自评后于7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打私办提出书面申请(表格见附件1),县级打私办征求本地各涉外管理机构意见后,在8月上旬将企业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涉外管理单位可根据各自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和诚信企业培育情况,在8月上旬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一批信用度优良的进出口企业作为“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的候选对象(表格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各单位上报、推荐的企业材料,经初步筛选后在8月中旬送交各涉外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企业诚信管理相关记录和推荐条件,列出不建议列入联合推荐名单的企业并说明原因,在9月上旬反馈至市领导小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