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政办发〔2015〕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4日
关于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推动我市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做大、做强、做精我市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二、评价对象
根据
浙政办发[2014]111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我市范围内除已试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外,其他行业中占地1亩以上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扩围对象,不包括水电气的生产供应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烟草、通信、石油石化、燃气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均实行“亩产税收”评价。
三、评价方法
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均按
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扩围对象进行“亩产税收”评价,按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具体评价方法:扩围对象分商业、餐饮住宿业、专业市场、物流仓储和其他五个类别分别按上年“亩产税收”进行排序,依“亩产税收”平均值分成A、B、C三类:
(一)A类:行业亩产税收排名前80%(含)的纳税人。具体又分为以下三小类:
1.A+类:行业亩产税收在平均值3(含)倍以上的纳税人;
2.A0类:行业亩产税收在平均值以上(含)、3倍以下的纳
税人;
3.A-类:A类纳税人中除A+、A0类以外的纳税人。
(二)B类:行业亩产税收排名后4%(含)—20%的纳税人。
(三)C类:行业亩产税收排名后4%的纳税人。
亩产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修正系数。
实缴税金: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实缴税金;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评价对象实际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实缴税金),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土地面积:指纳税人依法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工业用地列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范围。
独立核算的完全承租企业,其实缴税金计入出租方实缴税金。完全承租企业是指没有自有土地且只向一个出租者承租土地(房屋)的独立核算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