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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东府办〔2017〕90号规定,列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请结合引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府办〔2016〕6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9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 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

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

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

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上述新设及增资奖励资助资金,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