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合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利用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与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合作的重要意义
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省会城市,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丰富的创新资源、明显的体制优势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市正在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天堂硅谷”,更需要进一步借用外部科技、人力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加强杭州市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在技术力量、产业导向、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优势,是杭州建设“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科研院所提升科研实力、推动自身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必然需求。
二、合作原则
面向杭州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起与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相适应的合作机制和渠道,实现合作共赢。
三、合作内容
(一)发展规划对接。杭州市将科研院所的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空间布局调整和重点建设中安排科研院所的重点项目。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全方位接轨杭州市的总体发展战略,为杭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二)科技研发合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优势,鼓励其与杭州企业共建技术联盟,对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共性技术进行科技攻关,并争取国家和省各类计划、项目的支持;与杭州企业共建实体,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主动面向杭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构筑公共研发平台;帮助杭州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帮助杭州企业兴办国家级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帮助杭州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博士、硕士学位点;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帮助大学生创业,培育地方科技型企业。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建立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科技成果,宣传科技知识;与国外开展产学研活动,聘请国外专家来杭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沟通,积极争取科研院所总部与杭州市的战略合作,或在杭州设立区域总部。
(三)人才交流合作。建立干部挂职交流制度,根据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的统一安排,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选派干部、科技人员到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控股公司及乡镇担任科技副职或助理,参与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杭州市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担任顾问,选派机关干部到科研院所培训学习、交流任职;将科研院所的各类人才纳入杭州市人才库,吸收更多的科研院所专家参加我市重大项目及重大决策的论证、评估、评审等工作,为杭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四)后勤服务保障。杭州市为科研院所解决水、电、路、气等后勤保障问题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组织领导
(一)杭州市和科研院所共同成立战略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由杭州市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院所负责人为成员。合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合作工作的全面综合协调。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交流总结合作成果,确定下一年工作思路与计划,协调落实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合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做好日常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杭州市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协调处理合作中的相关事宜。
五、政策措施
对在杭州市纳税的科研院所及其创办的企业,实行“同城同待遇”,在科技、人才等方面享受杭州市现有的各种鼓励、扶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作用。对科研院所研发和生产、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采购首购政策。
(二)支持科研院所在杭实施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鼓励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等活动;鼓励科研院所申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与在杭企业联合争取国家和省各类重大创新项目,申报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由杭州市落实。
(三)鼓励科研院所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凡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有利于在我市转化的科技成果,经认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下同);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科研院所实施品牌建设。加大对名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的奖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其中,对中国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实行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1.鼓励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以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对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并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单位名义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2.鼓励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