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5〕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建〔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加快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省本级污染减排资金和转移支付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环保厅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各级减排规划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和清洁化改造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二)列入各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重要海湾水环境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项目。

(三)列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四)列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五)按照行业性整治提升要求,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以及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六)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含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运行维护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第五条支持范围不相符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转移支付市县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视资金分配范围及侧重点不同,设置主因素,主因素包含若干子因素。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各市县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任务量和考核结果等因素,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系数,将资金分配到各市县,由市县按规定安排和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因素如下:

(一)生态保护因素(权重为8%),根据项目的级别、类型、规模、实施进度,以及有关系数综合确定,包括以下子因素:

1.生态示范创建数,是指新创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市、县、乡镇数量。

2.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数,是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的数量。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是指开展省级以上生态文明示范乡镇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试点、纳入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等项目。

4.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综合系数,是指对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保护区级别、管护面积、核心区面积占比、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后的系数。

其中,保护区管理面积系数,是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设定的系数,达到或超过10000公顷、3000(含)-10000公顷、3000公顷以下的分别为1、0.75、0.5。

保护区的核心区面积比例系数,是指按照批复的核心区面积占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设定的系数,达到或超过30%、不足30%的分别为1、0.5。

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系数,是指按照年度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评估等次设定的系数,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分别为1、0.8、0.6、0。

保护区级别系数,是指对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设定的系数,国家级、省级分别为1.5、1。

(二)污染防治因素(权重为82%),包括以下子因素:

1.水污染防治:根据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系数、行业整治淘汰关停和搬迁入园企业数、水污染物减排任务量等综合确定。

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系数,是指对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根据服务人口系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综合确定的系数。服务人口300万以上、100万(含)-300万、50万(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