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 2019年07月31日 ) 沪房规范〔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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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建住房〔2007〕258号)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共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