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7〕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USHUI.NET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8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06〕16号
)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到96%,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实际,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3.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都参与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工作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点。“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1.做好“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认定“零就业家庭”,对其中的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3.建立跟踪服务制度。落实专人,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一)明确对象,实施帮扶。重点帮扶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将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乡镇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由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权限核发。
(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