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8〕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一、七、九、十、十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2007年上半年的部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对2007年度收到的以前年度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申报扣除问题
对采掘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井巷,其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损失额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井巷损失额=井巷原值-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
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总额×(井巷原值÷企业提取维简费的资产原值)
五、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入债权,形成了对债权的实际拥有。但由于这些债权大都属于不良债权,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定率征收企业股权、债权转让收入计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