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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7年5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 南府规〔2017〕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南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补助资金。2011—2015年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并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加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原则,计划申报、绩效挂钩,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议和展览活动,以及我市会展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会展业基础性和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会展的培育和资助;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补助,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补助;

  4.对会展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的费用补助;

  5.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等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的双重补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县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

  7.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用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

第三章 展览、会议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展览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与条件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展览项目补助。展览补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须由我市相关机构、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或企业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5.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6.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7.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二)补助标准

  1.现有的展览。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含)—4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一次展位规模达到4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和参展专业观众人数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和50名专业观众,另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新引进的展览。在外地城市成功举办3届以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品牌展览,按照现有展览的标准补助外,举办第一年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含)—8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8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视作新引进展览予以补助和奖励。

  展览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八条 会议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补助,主要是商务类会议(对由财政支持的行政性会议或由党政群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补助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为: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15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5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6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4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60元)。

  2.国际性会议。积极引进经批准的由各类行业组织或企业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对有来自境外5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的商务类会议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第九条 会展项目引进奖励和标准

  1.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展览会规模达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100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标准对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大型商务类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其它奖励或补助

  1.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广西著名商标不超过3万元,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不超过5万元)。

  2.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展位补助的不再贴息)。

  3.对县区、开发区举办的会展活动,视其规模和效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一般为3—5万元。

  4.对参与制订会展业服务标准的项目及开展会展业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为3—5万元。

  5.支持我市相关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取得首次认证认证费80%的奖励。

  6.对从事会展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一般为50%。

  7.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南宁城市美誉度和知名度的会议、展览项目,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月上旬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本年度会展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商务局制订年度本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和奖励。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助项目:展览项目举办机构或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机构或单位;

  3.会议补助项目:会议举办机构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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