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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5号
(2021年7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的授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s://www.cqrd.gov.cn/article?id=312384

——2021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毛玉树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形成的过程


2020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根据《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授权,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两种特定情形的契税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