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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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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改革22条”,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现将《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推动市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扬府发〔2019〕43号落地见效,参照《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苏财规〔20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立项管理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横向委托项目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实行有别于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受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标准及规定的约束。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照简政放权与绩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经费,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三)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完善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定期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根据需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定期公开科研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二)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解释原因。

第七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科研经费。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三)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市级科研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实施期末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对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核定项目结余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确需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进行联合惩戒。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制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根据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核拨科研经费。

(二)会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开展市级科研经费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回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确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一个市级科研经费专账,对拨付至单位的科研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级预算单位的,可一次性申请科研经费全部用款计划并自行选择支付方式随时支付;科研经费年度结余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拨付至非税单位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级非预算单位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对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会议费等,不纳入预算“五公”经费统计范围。科研经费经济科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需编制,不受一般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相关比例要求限制。

第十三条 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