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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200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其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