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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建发﹝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

一、拓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业经营单位管理部分除外)。各地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方便居民使用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各地要在全面落实既有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政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出资部分,凭主管部门审定的提取额度办理。各地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统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相邻地段城镇老旧小区和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方式改造的危房,可按规定分别申报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分别立项,统筹实施,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