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8〕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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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推动全民创业,切实减轻创业主体的负担,优化税收环境,方便全民创业,我局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全民创业
(一)对所有新开业纳税人免收发票领购簿工本费,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增值税起征点
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个体经营者月(次)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免税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柱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6.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7.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