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经过一年的试行并修改,现将《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 文市发〔2005〕31号、《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以及《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苏发[2011]4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 苏府〔2011〕231号)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经营性文艺表演活动的表演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分为“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表彰奖励”和“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等三种,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表彰奖励”和“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以及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奖励在市场演出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申请奖励:

1.当年演出在20场次以上或当年参加境外商业性演出在3场次以上;

2.两年内获得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节目的演出;

3.参加政府组织的重大节庆和公益性演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申请演出奖励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当年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请演出奖励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在每年11月底前内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