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2009〕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9-0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 ( 浙政发〔2008〕36号
)、《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 ( 浙政发〔2009〕34号
)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我市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要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本市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
二、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
各地要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步提高;对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清理,研究衔接过渡办法,尽快规范统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程序,按省政府统一部署,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计算机系统,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
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延缴期间由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费,延缴后符合规定缴费年限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原已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手续且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手续,原“先补”的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额退还,其按月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标准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完善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