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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9〕6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优惠项目的管理方式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批项目。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审批类优惠项目包括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事后备案项目。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