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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的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2

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1〕28号):将第三条第三点中的“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修改为“其他具有中国户籍的人员”;将第七条第一点中的“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修改为“须在国内注册、登记或授权并受保护”;第七条第二点中的“省工商局”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第七条第四点中的“省151人才工程”修改为“省‘万人计划’”;删去第七条第八点中的“保障”“购买自住住房”“存储余额”。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