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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政办发〔201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7月22日防城港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防城港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指导、督查工作。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第三条  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满2年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
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规定的企业可以选择法定程序或试行的简易程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期间的;
(二)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司法等有关部门提请登记机关限制办理注销的;
(六)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登记机关认为有其他不适宜简易注销情形的。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就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及投资人作出书面承诺;
(二)普通合伙企业由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作出书面承诺;
(三)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载有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内容的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第九条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