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常财法〔2023〕1号)规定,现行有效
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各申报主体:
为促进艺术繁荣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文化治理体制改革,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参考国家、省艺术基金模式,设立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
为加强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常州市文广新局制定了《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其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艺术家、专家学者等组成。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作为受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基金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章程》,审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查年度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审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投入;
(四)审核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审定基金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文广新局共同制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基金预算编制的审核和预算执行管理;
(三)做好年度基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组织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基金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基金的预算申请,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指导和督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做好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认真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起草并经理事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并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
(四)核查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年末向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基金绩效管理,参与监督检查;
(六)其他应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主体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规范基金使用,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已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配合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
(三)依法取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依法取得的社会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四)吸收的社会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资助,有限定条件的社会资本投入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是指支付给受资助项目主体专项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为开展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支出不超过基金年度预算收入的5%,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支出。
2.劳务费,指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3.专项审计费,指对基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4.宣传费,指基金宣传工作发生的支出。
5.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和财务规定,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各级文化发展政策不支持或明令禁止的项目。各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考江苏省艺术基金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国家、省、市交办的项目、艺术赛事、重大活动等。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具体范围如下:
(一)创作生产
1.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2.资助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3.资助戏剧剧本创作。
4.资助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二)传播交流推广
1.资助由存量优质艺术资源盘活、整合后的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2.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艺术活动和艺术赛事项目。
3.资助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社会、艺术与民众相融合的公益活动。
4.资助艺术理论评论和学术交流;资助具有现实意义的艺术政策研究。
5.资助具有较高艺术品质,有利于传播常州文化特色亮点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三)人才培养
1.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青年艺术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重在经验传授人才培训。
2.资助与艺术生产创作实践相结合,具有人才培养属性的专项展演展示活动。
3.建立基金的奖励机制,表彰、奖励体现正确导向、追求卓越、彰显民族精神与时代品格,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杰出艺术家、艺术精品。
第十六条 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二)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
(三)匹配资助,即对相关项目进行一定配套资助。
(四)有偿资助,即对某些特殊项目采用有偿资助方式,合理确定资助回报,回报收益滚动进入基金。项目有偿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一般项目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