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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9日



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指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条  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负责:

(一)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人员(含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考核确定工作。

(二)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的考核确定工作。

(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其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确定工作。


第二章  考核确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