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8〕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扶 持激励机制, 推动社会工作向本土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机 构等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党委领导下, 由各级政 府负责。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考取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证书且在本市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从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从事 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 与街道(乡镇)等签订劳动合同, 纳入 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地社工机构是指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 是指社会工作各类人才接 受理论水平提升培训的场所, 原则上为党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大中专院校, 社会工作协会以及在本市登记成立的从事社会工作相 关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 是指为社会工作各类人才 提供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的场所, 原则上为本地社工机构或社会工作 协会。

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节 对人才的扶持和奖励

第五条   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外, 新考取助 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 由报考条件审查 的民政部门分别给予不少于 1000 元、 2000 元、 5000 元的一次性奖 励。

第六条 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县(市、区)按照职业水平等级给予每月 300 元到 600 元不等的职 业资格津贴。津贴发放应当与社会工作实务研究情况相挂钩。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聘 任在相应岗位的, 可以提升工资等级。 聘为初级的, 可提升 1 级; 聘为中级的, 可提升 2 级; 聘为高级的, 可提升 3 级。

第八条 凡申请列入本市“500 精英计划”的社会工作高层次 人才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拥有 5 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实务或管理经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二)作为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取得过省级以上优秀社 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荣誉, 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担任 过重要职务。

(三) 所在机构应在台州市内登记注册 1 年以上。

(四)全职引进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每年不少 于 6 个月在台州服务的协议; 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含外聘顾问和上 级政策性调派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每年不少于 3 个 月在台州服务的协议。

第九条 对首次新引进的拥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持有社 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具备 5 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实务或管理经 历且与本地社工机构签订 2 年以上全职服务承诺书的非在编人员, 工作满 1 年后, 由登记该社工机构的民政部门分别按照社会工作专 业硕士 2 万元、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其他专业硕士 1 万元的标准给 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