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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7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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