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29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3〕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通人社规〔2014〕1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保险费收取标准为一、二类行业从业人员12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 1050元/人/年;三类行业从业人员14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1225元/人;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从业人员16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1400元/人/年,用于参保单位赔付受伤害被保险人,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对被保险人进行免费替换。”
二、第六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六、第七项:“(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院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第七条第五、六项删除,第七项序号改为第五项。
四、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伤害发生在保险期内,自伤害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产生的用于治疗该伤害所用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支付目录范围,500元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按80%赔付,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
五、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保险人伤情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按死亡保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伤残赔付金,标准为:十级5%,九级8%,八级12%,七级15%,六级20%,五级25%,四级30%,三级35%,二级40%,一级45%。”
附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从业伤害保障,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参保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自愿为聘用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它从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统称被保险人)参加从业伤害保险,缴纳从业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费收取标准为一、二类行业从业人员12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 1050元/人/年;三类行业从业人员14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1225元/人;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从业人员16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1400元/人/年,用于参保单位赔付受伤害被保险人,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对被保险人进行免费替换。
第四条 经办从业伤害的保险经办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中遴选。
第五条 参保单位办理从业伤害保险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参保单位在办理从业伤害保险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员名册;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返聘人员需提交退休证。
材料经核准后,参保单位根据被保险的人数一次性缴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