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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1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8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主要包括: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政策;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的资格或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复核、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