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财法〔2022〕6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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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才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
泰政发〔2017〕1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市区人才培养、引进、表彰、奖励、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
㈠编制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㈡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和公示;
㈢提出人才专项资金拨付申请;
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㈤编制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㈥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㈡按照市人才办申请,分配下达人才专项资金;
㈢会同市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㈣会同市人才办组织开展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区人才办、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㈠审核并申报相关人才项目;
㈡落实区财政承担的人才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人才项目资金;
㈢协助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做好人才专项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并及时总结报送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
㈣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优先发展的“1 3 N”产业体系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育和激励,包括:
㈠支持引进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人才;
㈡支持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工程;
㈢支持集聚功能更强的人才载体平台建设;
㈣支持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