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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10〕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5〕29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问题

(一)清算企业资产处置损失不需报批,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无异议可认定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资产“可变现价值”,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定或同行业市场价格等方法确定。

四、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五、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 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七、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八、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九、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