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0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
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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