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现就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

(一)2003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