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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6〕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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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 桂政发〔2015〕6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扣发展目标,强化改革创新,努力实现全市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增强合作社发展动力。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依托,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升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为重点,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注重示范带动,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不断扩大我市农民合作社规模,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努力开创我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局面,为助推南宁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排头兵发挥更大作用。

  (二)坚持科学引导,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社施策,不搞“一刀切”。四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在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导向,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

  (三)主动适应新形势,加快发展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围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开发、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和“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围绕“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即粮食、糖料蔗、特色水果、蔬菜、茉莉花茶、桑蚕、食用菌、罗非鱼、肉牛羊、生猪10大种养产业和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3个新兴产业,积极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业等多种类型合作社发展。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共同投资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四)明确发展目标,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和水平。到2020年,力争全市合作社总数达到5000个,累计创建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00个,其中到2016年底,每个贫困村组建1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全市实有入社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0%以上;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业农户30%以上;引导和组建12个以上大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逐步建立以各类合作社为基础、联合社为龙头的系统化、规模化的合作社组织体系。

  二、围绕发展重点,深入实施“两行动两工程”,夯实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

  (一)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遵循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原则,从章程、登记、年度报告、产权、组织机构、财务、档案、收益、社务、经营、信用、信息等12个方面抓好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争取打造一批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培育30个以上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个县(含武鸣区)每年培育10个以上、其他城区培育5个以上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扶持的办法,把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通过示范社创建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017年,各县区要积极开展1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工作,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加快培育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品牌示范社。

  (二)开展资源整合扶持行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及相关项目,逐步增大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的比重,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并优先予以扶持。各级各部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将所负责的标准化、农机具补贴等农业项目和补贴优先投向合作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安排年度本级财政投资农口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给予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各级国土部门要鼓励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对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各级林业部门要将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公益林管护、珠江防护林、特色经济林等林业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各级科技、水利、扶贫等部门要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各类项目申报对象范围,要优先立项、优先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综合开发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合作社承担;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护机制,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社,各级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民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给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三)实施人才强社工程。依托农广校、农机校等机构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双高”糖料蔗基地、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项目区,至2016年底每个县区要挂牌成立1个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结合各级各类培训项目,全市每年要培训600 名以理事长(法人)为主的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600 名以会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理财能手,以及100 名以农村经营管理干部为主的县、乡两级基层业务辅导员,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市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核心人员的轮训,着力建设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队伍,培训一支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加强农民合作社的人才引进和科技支撑。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对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农林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有关部门要为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管理服务。

  (四)支持农民合作社实施“三品一标”工程。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支持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引导农民合作社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实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免收农民合作社农产品检测费。积极鼓励和支持林业(涉林)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工作,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给予适当奖励。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各大连锁超市、社区、学校等对接,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品直销点、连锁店,为农民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中国农民合作社网、广西农业信息网、南宁农业信息网等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生产和服务信息,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各县区每年要扶持5-10个信息基础设备、销售能力和服务方式比较完善的农民合作社。

  三、突出综合施策,落实扶持政策,增强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后劲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6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的农民合作社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活动,增强农民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各县区也要相应配套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本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涉农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

  (二)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农民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用地手续。开辟农民合作社用电业务绿色通道,对农民合作社从事各种畜禽产品养殖和水产养殖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相关价格。

  (三)落实税费优惠。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要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