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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政办通〔201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1日

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6〕21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实准确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

第三条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操作程序,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对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应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监管人员在回访、抽查等日常监管活动中获悉经营者有注销申请的,应指导填写、代收注销申请等相关资料后,交所属单位登记人员按现场申请注销处理。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度。

第十条  现场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过邮寄等方式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县级以上政府下文要求关停的;

(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但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超过6个月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

(六)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达两年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