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财教〔201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15所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结合奖励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分年度确定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拨付资金。市教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逐年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四类因素。
各类因素的分值按照高校各类因素具体内容的评分汇总分数排名确定,第1名至第15名评分汇总分数(以R表示),分别为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和1分。
(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因素(以P表示),权重为20%。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和联盟等内容。
某高校(以X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PX=S×20%×(RPX/∑RPX)
(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因素(以F表示),权重为15%。包括高校获得的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总金额、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总金额等内容。
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FX=S×15%×(RFX/∑RFX)
(三)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因素(以T表示),权重为15%。包括高校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等内容。
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TX=S×15%×(RTX/∑RTX)
(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因素(以E表示),权重为50%。包括高校获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授权、面向社会开展的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技术支持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因素资金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SEX=S×50%×(REX/∑REX)
某高校可获得的奖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SX=SPX+SFX+STX+SEX
第七条 各类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数据获取,或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具体内容和分值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于每年三月份至四月份对各高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因素,是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送交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根据项目需求或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可提前预拨奖励资金。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