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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7年12月8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7日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专技人才资金按照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方法分配,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

  第四条  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

  (一)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落实“一带一路”、“互联网+”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振兴规划,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解决其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需要资助的;

  (二)围绕加快培育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全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需要资助的;

  (三)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急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或工作经费短缺的;

  (四)对本学科、专业的前沿课题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进行探索性研究,有可能取得重要成果需要资助的;

  (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因出版或发表需要资助的;

  (六)参加国(境)内外重要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赴国(境)外短期进修、进行合作研究,以及邀请国(境)内外专家来川工作等经费不足的;

  (七)其他开展有发展前景的学术、技术工作需要资助的。

  按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予以资助,对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连续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聘用助手、调研论证、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完成国家招收计划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

  标准按每人每年4万元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两年,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

  (一)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开题后至出站前半年的期间内;

  (二)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三)所研究课题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特别是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矾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以及航天航空、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畜牧业等产业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四)开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研究的。

  标准按一、二、三等分别资助,一等每项10万元,二等每项8万元,三等每项5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一)在海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回国来川工作;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四)申报项目属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

  标准按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分别予以资助。重点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调研论证、聘用助手、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为创办企业申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标准按每户企业不超过3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市场开拓以及支付贷款利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已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项目,可申请“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

  研修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培养全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和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水电、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金融、外贸、文化艺术、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国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研修班。

  每个研修项目人数一般不少于70人,研修天数一般不少于5天,标准按每个高级研修项目不超过15万元予以资助,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论证、咨询服务、课程设计指导、专家授课、培训资料及教材开发、学员教师及工作人员食宿、现场教学及实训,场地费、交通费、宣传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全省“四大片区”(乌蒙山片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片区、高原藏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可申报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

  研修项目课题,应围绕“四大片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