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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丽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经信〔2018〕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经信法规〔2021〕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经信(经商)局、建设局(分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有效控制风险,减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6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7〕3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 丽政办发〔2018〕103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丽水实际,按照“市场运作、商业担保、行业管理、政府监督”的基本原则,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融资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和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中推行融资担保公司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

  二、试点业务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中推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函担保,主要试点业务为:

  (一) 诉讼保全担保;

  (二) 投标保证金担保;

  (三) 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

  (四) 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

  三、规范担保行为

  (一)担保保证人资格。依法注册的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2)到位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对诉讼保全担保的还需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3)经营管理规范,通过监管部门年度合规性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4)近三年连续盈利(2017年以来新设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除外)。

  (二)规范格式文本。试点机构须制定规范的保函文本,主要条款应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并作为示范文本予以公开,供被保证人参考。

  (三)担保有效期。诉讼保全的有效期根据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约定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根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大中型工程可视具体工程建设期限而定。

  (四)同时担保限制。同一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四、试点步骤

  (一)开展试点。试点机构每月向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试点期满后报送总结报告。试点期间,融资担保公司总代偿率超过5%以上风险或遇到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暂停试点。

  丽水市选择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莲都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首批试点单位,试点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期满后,经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评估意见,如无重大风险可转为正常业务。

  (二)稳步推广。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政策制度,规范业务行为,稳步推广至更多领域。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投标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建筑企业可以选择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形式缴纳。对于投标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采用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保证形式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通过政府网站将经营单位以及保函文本、工程担保合同文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诉讼担保或工程担保情况。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9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8年12月2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减负的政策,丽水市今年又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 丽政办发〔2018〕103号),要求加快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单以及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6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7〕3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 丽政办发〔2018〕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