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公共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相结合。
二、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技术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及权属登记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及登记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人民防空兼顾设防管理技术规定。
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设施规模和防汛物资测算标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以及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的项目建设。
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三、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交通体系、地下管廊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民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示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四、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