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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人社发〔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4〕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指实习生,是指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

本通知所指超龄就业人员,是指已参加金华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继续就业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用人(实习)单位以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