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加强对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我市企业实行规模性裁减人员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引导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的办法,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等措施稳定就业,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避免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
二、企业进行规模性裁减人员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