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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8〕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闽国税公告〔2011〕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04号)的要求,根据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案,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其他 5-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8-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7

3、其他 4-10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12

七、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