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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2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2日

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现就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根据国家要求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本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应当于2021年3月1日起停止收费。各有关企业要加强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建立接入工程成本合理分摊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合理分担接入工程费用。

  1.完善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相关政策。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适时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程序,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定额标准支付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并明确具体结算标准、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配合)

  2.完善本市土地储备相关管理机制。储备土地要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配合)

  3.完善水电气价格疏导机制。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支出范围的接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以及接入工程项目的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调整予以疏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配合)

  4.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降本增效。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提高用户接入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并自行消化部分接入工程费用。(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排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健全供排水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减排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各区配合)

  2.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根据国家部署,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研究配气价格形成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配合)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配合)

  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参照本市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配合)

  3.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配合)

  (五)提升服务水平

  1.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研究发布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建设标准,抑制不合理需求。研究完善用户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做好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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