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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2007年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累计入库税款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实行按季预缴的企业继续实行按季预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按季预缴。
  (二)2008年内新办企业暂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初依据上述原则重新确定纳税期限。
  (三)为减轻基层工作量,省局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对原内资企业的纳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做按季申报处理。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以上原则对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于3月20日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调整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预缴(有效期起为2008年1月1日),并将企业名单报省辖市局国税部门备案。
  (四)由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下发较晚,以及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V2.0升级、测试、培训等原因,为保证预缴申报质量,对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1月、2月的预缴申报推迟到4月1-18日,但应分月填报预缴申报表;以后月份申报按月正常进行。
  二、非居民企业申报
  (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
  1、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如果其活动达不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如果预计其有可能达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按季自行进行申报预缴。
  2、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则需要按季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
  3、如果纳税人出现了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由扣缴义务人按季进行申报预缴。
  4、境外企业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按季进行申报预缴。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如果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按季进行预缴申报。
  2、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按季进行申报预缴。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