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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全文废止】
川办发〔2014〕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引领控制

  (一)从严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总体管制,确保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空间格局整体协调。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衔接。

  (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城市建设应当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地方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可依法收回调整已出让的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三)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边界管控。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城市新区用地管理,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国家标准控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防止城镇发展单纯外延扩张。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

  (四)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将市(州)、县(市、区)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况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优先为节约集约利用程度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的建设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规范园区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严格按程序报批各类园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定期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作为园区升级、扩区依据。将各类园区土地征收、利用纳入统一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将征地权、供地权下放到园区管理机构。

  (六)强化工业用地管理。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建立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用地使用条件。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落实到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削减或收回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等的项目用地。

  (七)推进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县政府所在镇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加强地下空间管理,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城乡规划部门应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及空间分层坐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价确定、权利设定和登记制度。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连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或划拨。用于国防、人防专用设施及城市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推进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八)加快土地批后实施进度。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应及时依法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加快批后征地实施,及时有效供地。对前3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0%的市(州),予以通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已经省政府批准且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和乡镇新增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区位的,可按程序申报区位调整。

  (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用地闲置问题,对因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统筹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的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序推进历史遗留、有合法权源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十一)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