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工业增长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工业增长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201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年、项目推进年、优化服务年”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保持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工业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超2000万元,且当年在杭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投入超5000万元的独立纳税工业企业,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用于补助该企业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二)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要求,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指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在杭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超2000万元的,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补助该企业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可以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快产业资金扶持进度,2014年列入市本级预算的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要加快申报、审核、拨付进度,原则上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下达。
  二、全面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五)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七)积极落实“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政策,加快兑现“营改增”行业企业补助资金。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凡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2015年9月前,暂停出台新增企业各类成本的政策规定。
  (九)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创立的小微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的,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当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十)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2014年年底前临时性下浮企业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地方性税费。
  四、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推进产业智慧化,加快企业“机联网”、“厂联网”建设。对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机联网”“厂联网”方面的直接投入,按25%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省政府能源“双控”责任要求,加快“智慧能源”建设,对实施能源消费实时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系统应用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十三)对特别重大的工业投资项目,资助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十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2014年度市级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根据各区、县(市)工业投资业绩,实行区、县(市)竞争性分配机制,鼓励区、县(市)加大工业投入力度。
  五、促进企业上规模
  (十五)每年发布“杭州市实体经济百强榜”,评选杭州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及优秀经营者,并进行表彰。
  (十六)加快企业“小升规”工作。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企业,经市统计局确认后,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十七)完善“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个转企”企业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之日起,其社会保险缴费可享受36个月的过渡期优惠,过渡期间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过渡期满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标准执行。
  六、加快审批制度改革
  (十八)加快“两单一改”工作进程,2014年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十九)加快推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继续下放工业项目的区、县(市)审批权限。
  (二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工业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联合竣工验收模式,简化相关程序。
  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二十一)推广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创新手段,2014年市本级安排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2000万元、信用贷款风险池资金2000万元;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资金,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还贷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