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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137号 2004-12-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砂石资源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税实行“源泉控管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是砂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未税砂石”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沙、卵石、粘土、石灰石。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销售其砂石时未向收购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砂石。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五条 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作为销售砂石申报纳税免予代扣代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申请开具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扣缴义务人收购砂石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代缴资源税。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超出其注明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原件)核实已缴税款后,应在“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原件)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将收购的砂石再销售的,应将已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其销售数量在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中注明的数量之内或虽超过注明的数量但代扣代缴了资源税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向收购方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不再征收砂石资源税;超过已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中注明的数量又没有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的,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