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条例》贯彻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政发〔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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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5-0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完善我市《
工伤保险条例》贯彻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费补缴问题
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如下办法补缴:
补缴费率按办理补缴时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补缴基数、补缴月份数以及补缴总金额的确定,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补缴后的待遇问题
用人单位按上述办法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