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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社〔2020〕36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舟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4〕3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含上级转移支付)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应对专项资金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民政局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性补助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补助;
(三)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纳入优待范围的老年人慰问;
(四)养老人才队伍建设补助,主要包括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养老服务培训竞赛等;
(五)养老服务平台和为老服务项目支出;
(六)其他养老服务方面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和绩效考核,主要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八条  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民政局可视情建立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具体项目申报由市民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九条  补助给县(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与县(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任务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结果等。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政工作中心任务,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养老服务创新和引领示范的需要,适时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及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县(区)。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其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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