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6号)的规定一并遵照执行,有关具体问题省国税局明确如下:
一、经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在预缴期报备的资料按
粤国税发〔2009〕66号文第一条第6点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优惠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报备的资料按
国税函〔2009〕203号
文的规定执行。
三、
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管理由简易备案管理改为备案登记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